光伏企业南大光电业绩变脸遭抛售
作者:张含韵 来源:涂紫凝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5-04-05 20:23:53 评论数:
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一致性,电站将采取统一的建设和评价标准,通过长期户外实验记录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效率与可靠性,并形成长期观察数据和报告
(7)浙江省:屋顶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厂房屋顶。(10)嘉兴市: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
3、山西省太原市: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商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一、按综合能耗考量1、北京市: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6)安吉县: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4)龙游县: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吨标煤以上的企业。(11)温州市: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
(15)永嘉县:屋顶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厂房、城市综合体、商场、住宅小区、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及公建项目(包括政府性投资新建的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会展中心、车站等大型公共设施)。(6)山西省太原市: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规定,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将光伏系统安装在负荷中心的建筑屋顶和墙面上,既不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又获得了清洁电力,还节省了输电投资,输配电损耗很少。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新能源应用示范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要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并按年度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初期,国家明确委托电网企业负责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无偿提供电费收取、补贴申领等服务,为此发生的相关成本应统一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中支付,或列入独立输配电价中的输配电网准许成本予以回收。
一是各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补贴资金,要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电量预测,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原则做好补贴资金使用预算和计划,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把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只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三类是出让投资模式,就是屋顶资源拥有者出租让渡给其他投资者投资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且消纳其发电。国发[2013]24号文指出,国内近中期重点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功能定位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国家根据光伏发电发展规模、发电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逐步调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以促进科技进步,降低成本,提高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三是对已备案且符合年度规模管理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做好项目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情况的统计,并按要求向国家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也明确提出,要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自建或与专业化企业合作建设屋顶光伏发电工程,主动协调电网接入、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工作:对屋顶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适宜光伏发电应用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应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功能定位及运营模式的调整变化,短期看可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长远看则因功能定位可随时变化而造成执行难和配电网投资大增,并不利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合理配置建筑光伏占输电线路容量比例,光伏电力将被负荷完全消耗,不存在向中压输电网(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反送电(逆流)问题。超过规划年度规模及项目的,只有配电网确实有能力保证及时并网接入的,才可以增列入年度指导规模,同时滚动调整两个规划。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国能新能[2014]406号)结合发展实际情况,开始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提出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四是项目并网验收后,电网企业代理按季度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上报项目补贴资格申请。
创新完善电价补贴政策和补贴资金管理国发[2013]24号文提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提供可明确区分项目总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包括合同能源服务方式中光伏企业向电力用户的供电量)和上网电量,并具备向电力运行调度机构传送项目运行信息功能的电能计量表等,都需要电网企业额外增加投资。
对于社区和家庭的屋顶而言,在屋顶拥有者不具备完全自主投资能力时,应支持和鼓励屋顶拥有者优先吸纳社区内甚至相邻家庭的个人投资者合资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同时共同就地消纳。该模式生产关系最为简单、协调量少,无论是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功能定位,还是从实施难易程度来看,自主投资模式都应该得到国家优先支持和鼓励。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规定,要在市县(区)电网企业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并在电网企业相关网站公布。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和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则针对前三个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要求。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企业还是普遍反映并网接入难。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全国及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必须以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和配电网规划为前提。
年度指导规模及其项目原则上与两个规划相一致。全国太阳能发电专项规划应该作为规模管理的前提条件。
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规定,各级电网企业在进行配电网规划和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潜力、规划和建设情况,采用相应的智能电网技术,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和运行调节设施。发改价格[2013]1638号文明确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
为促进该模式优先发展,可以通过设立县区互助组织或区域专业化运营企业,来统筹协助解决各家各户的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维护问题。电网企业也因此难以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足额支付补贴资金。
二是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融资服务平台,与光伏发电骨干企业建立银企战略合作关系,探索对有效益、有市场、有订单、有信誉的四有企业实行封闭贷款。从理论分析,只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相继出台的上述政策文件,就能够较好地解决电费回收和电价补贴到位的问题。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模式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主投资模式,就是拥有屋顶资源的机关、机构、企业、社区和家庭等自行投资安装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为主,余量卖给电网企业或其他用户、售电公司。鼓励示范区政府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服务创新试点,通过设立公共担保基金、公共资金池等方式为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这就需要坚持发展规模与财政补贴能力直接挂钩的原则,量财力而定发展规模。这既需要从管理流程上予以规范,又要从统筹规划上予以规范,还要从利益机制上予以补偿,从三个方面来统筹推进加以解决。
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二,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总量有缺口,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难以足额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在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
分析原因:其一,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时间不长,新做法涉及众多政府部门和环节,需要一定时间来调整完善各类配套政策和理顺工作流程,发展初期出现这些问题是正常的。当建筑物屋顶拥有者、项目单位和电力用户不是同一主体时,由于经济关系复杂,利益难以平衡,需要地方政府出面协调。
按照权责利均衡原则,在落实电网企业无歧视并网接入服务责任的同时,需要及时针对直接收益减少、投资回收困难和成本增加,开辟足额补偿渠道。配电网规划是否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入或接纳能力是否足够,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在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而不是电网企业。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申请补贴目录变更。在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研究编制阶段,专业互助组织协助地方政府具体落实各类屋顶使用意向书和相关土地资源属性界定等工作,增强规划可操作性。
二是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问题。分布式光伏发电属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电源),应该遵循分布式电源一般规律和规定。
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投资。此外,落实国家规定的管理流程和时间要求,也需要电网企业额外增加人财物成本。
其三,国家补贴资金拨付流程尚待优化,需要更加发挥电网企业作用,强化统筹规划和部际联席项目核准制,增强信息透明度,充分利用互联网来缩短审核时间,加快拨付节奏。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并明确具体流程: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先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